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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

      (一)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

      (二)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拥有与申请项目研究成果相关的科研基础;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当为申请单位的全时在职研究人员;

      (四)鼓励“产学研用”结合,项目采用联合申报的,各方应当就合作内容和任务分工签订合作协议;联合深圳市外合作单位申报的,各方的资助资金分配比例应当符合深圳市财政资金资助有关规定和申请指南要求;

      (五)申请(包括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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